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15-06-29 ??? 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 【字体: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办事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2、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

受理机构

名称

扶风县民政局低保中心

地址

扶风县城新区西大街县民政局四楼低保中心

电话

0917-5217531

决定机构

县民政局

办理条件

1、持有我县常驻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向所在镇(街)提出申请。

2、具备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在保障范围:

⑴有赌博、吸毒、嫖娼等恶习,参与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教育仍然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⑵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宅(每套均在50平方米以上),非拆迁原因在三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标准装修的;

⑶子女择校付费上学的、自费出国留学,饲养大型、名贵宠物的;购买贵重首饰、高档音响、柜式空调、液晶电脑、大屏幕液晶彩电等高档非生活消费品,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

⑷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

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或者采取离婚、转移、变卖、隐匿等手段,制造无生活来源或生活困难假象的;

⑸家庭成员中有企业法人、私营个体工商户登记及纳税记录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或者有私房出租、固定经商摊位或者有经营性收入,并高于当地保障标准的;

⑹夫妻双方在就业年龄阶段内,身体健康,有就业劳动能力,不主动寻找工作和就业,经常出入棋牌室、餐饮等娱乐场所,家中无特殊困难的。或者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有责任田不耕种或外出打工、经商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⑺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应将本人收入的10%计入赡养、抚养、扶养对象进行收入核算,超过保障标准的,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有足够的赡养、扶养能力,却把家中老人或病残人员等单独分离出来申请低保的。

⑻新办本地非农户口不满两年的(非农户口迁移除外),或者购买户口办理低保的。

⑼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有1人以上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或退休后领取退休金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家庭经济财产状况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⑽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小轿车、面包车、经营性大中型运输车、工程机械、拖拉机和收割机等中型以上农机具;

⑾家庭成员中有企业法人、私营个体工商户登记及纳税记录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⑿人户分离(指户籍和居住地不在一个县区)的;

⒀新办非农户口不满两年或购买户口申请城市低保的;

⒁政府规定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3、下列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

⑴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精神残疾)。

⑵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⑶城乡贫困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农村居民中纳入五保供养的除外)。

⑷城乡居民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月人均收入虽超出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家庭成员中因患癌症、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艾滋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或因主要成员重残(残联认定的二级以上残疾)、一家多残(2人以上有三级以上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常年卧床不起,需治疗或服药的,可以分户单独提出申请(其余成员不享受低保待遇)。

申请材料

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证明。

办理程序

按照户主申请、镇(街)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镇街审核、信息核对、县区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定期年审复核,实行动态管理。

1、户主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镇(街)应当进行备案登记。

2、镇街受理:镇(街)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农村地区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

3、调查核实:镇街受理申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组织包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办法,对申请人家庭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4、民主评议:镇(街)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镇(街)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有条件的地方,县民政局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5、镇街审核:镇(街)应当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享受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镇(街)应当将申请材料、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6、信息核对:县民政局收到镇(街)申请低保家庭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10日内,统一上报市信息核对中心对申请低保家庭所有成员与公安、人社、住建、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进行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7、县审批:县民政局5日内召开局务会议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镇(街)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并将审批结果通过镇(街)、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民政局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县民政局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镇人(街)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备案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民政局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

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

办理期限

每季度末审批一次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8:00-12:00 14:00-18:00;7月、8月8:00-12:00 15:00-18:00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投诉电话

0917-5211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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