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
发布时间:2017-06-07 ??? 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 【字体:

事项名称 收养登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受理单位:扶风县民政局

办理地点:扶风县新区西大街民政局三楼305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8:00-12:00 14:00-18:00;7月、8月 8:00-12:00 15:00-18:00

联系电话0917-2980278

申报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的公民可以收养一名14周岁以下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提交材料:1)收养人提交:①收养人夫妻双方签名的申请书;②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③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及有无供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④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夫妻双方身体健康检查证明,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⑥社会福利机构证明⑦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⑧夫妻双方二寸单人彩照各二张。两寸三人合影照片两张⑨地区以上报纸刊登的弃婴公告。
2)送养人提交:①户口本、②身份证③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④特殊困难证明⑤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有抚养义务的人)⑥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的原始记录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生父母死亡的证明,⑦丧偶者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⑧三代以内同辈旁亲血亲办理收养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过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⑨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实际承担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办理时限30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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