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发布时间:2018-05-06 10:37 ??? 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 【字体:

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20

实施机关

扶风县公安局

咨询电话

0917-5212119

责任科室

消防大队

监督投诉电话

0917-2982720

办事对象

法人

办理地点、时间

扶风县新区南大街14号消防大队一楼办公室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报条件

1、下列人员密集场所:(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2、下列特殊建筑:(一)设有上述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办理材料

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3)消防设计文件;
4)施工许可文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复印件;
6)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7)城市基础消防设施配套费单据原件和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按照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许可文件”、“合格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09年第106号发布,2012年第119号修订)、《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6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二、对于资料齐全、符合受理范围的,为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出具备案凭证;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工程,自确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事项编码

61032400007XK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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