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审批
发布时间:2018-05-07 17:45 ??? 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 【字体:

事项名称

临时用地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30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0

实施机关

扶风县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7-5216191

责任科室

耕地保护股

监督投诉电话

0917-5211334

办事对象

用地单位

办理地点、时间

扶风县新区西一路国土局办公楼一楼东区、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份下午1500-1800

申报条件

1、国家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地质勘测、应急避险等建设项目施工;
2、工程勘察地质勘查需要;
3、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4、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办理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
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镇(街)收取一定复垦保证金并监管;
3、重大项目临时用地附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4、规划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陕西省实施
<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行政许可,下发批文,在法定时间内告知;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2年期限结束后,督促复垦耕种;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

事项编码

61032400012XK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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