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发布时间:2018-05-07 17:38 ??? 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 【字体:

事项名称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2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扶风县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7-5214320

责任股室

土地利用股

监督投诉电话

0917-5211334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扶风县新区西一路国土局办公楼一楼东区、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份下午1500-1800

申报条件

《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补办了出让手续;(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未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三十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必须办理出让手续,由受让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方、抵押方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后,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材料

1、用地单位申请;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原批准地有关材料;
4、具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5、规划部门规划意见;
6、用地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身份证明;
8、转让方为单位的,需提供国资部门意见;转让方为个人的,需提供共有人意见。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5条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支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第39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国土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前提,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起草文件。
3、决定阶段责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依法予以许可。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事项编码

61032400012XK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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