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发布时间:2018-05-10 11:05 ??? 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 【字体:

事项名称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筹设:30日内;设立、分立、合并:3个月内;
举办者、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和终止:20日内。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筹设:12日内;设立:1个月内;
变更、终止:8日内;

实施机关

扶风县教育体育局

咨询电话

0917-5230931

责任科室

基础教育股

监督投诉电话

0917-5232910

办事对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办理地点、时间

扶风县新区南一路青少年活动中心二楼;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申报条件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办理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申请筹设和申请正式设立材料中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之外的全部材料。
四、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五、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六、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七、民办学校的终止:(一)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二)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三)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四)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规及事实,做出是否符合设立结论。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在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情形时依法注销办学资格。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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