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18-05-04 09:51 ??? 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 【字体:

事项名称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30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5工作日

实施机关

扶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

0917-5212733

责任科室

扶风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7-5212733

办事对象

事业单位

办理地点、时间

扶风县新区北大街市民中心四楼413/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申报条件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开办资金确认证明。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98年第252号令、2004年第411号令修改)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事业单位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事业法人登记证书》,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事业单位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行为作出处理。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事项编码

61032400002XK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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