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施工作业的许可
发布时间:2018-05-04 10:27 ??? 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 【字体:

事项名称

对涉及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施工作业的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2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扶风县发展和改革局(扶风县粮食局、扶风县物价局)

咨询电话

0917-5217350

责任科室

扶风县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监督投诉电话

0917-5211233

办事对象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扶风县新区南一路东段发展和改革局办公楼四楼406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申报条件

为了预防扶风县辖区内石油天然气能源长输管道各种风险和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全部条款及第5条、第6条、35条、36条等规定在进行涉及管道作业施工时须向我局申请许可。

办理材料

施工企业提供:1.施工企业作业资质证明文件;2.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3.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4.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和相关资格;4.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5.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方案。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责任事项

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做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信息公开。加强事业单位的监管。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事项编码

61032400004XK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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