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发布时间:2018-05-09 21:04 ??? 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 【字体:

事项名称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扶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咨询电话

0917-5213751

责任科室

住房和城市管理股(城市管理执法股)

监督投诉电话

0917-5227528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扶风县城新区周礼路冠森3号楼303室/法定工作日800-12001400-1800;夏季7-8月,下午1500-1800

申报条件

单位或个人因需要在城区内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张贴、张挂宣传品

办理材料

1、申请文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组织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3、拟设置地点示意图;4、提交广告设置前或张挂(张贴)前的现状环境的彩照(整体及局部照片);提供对现状环境的设计效果彩图(照);5、场地使用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6、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户外广告设置涉及相邻关系的,提交同意设置书面协议)。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协议收费

法定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588号、第676号修订)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十届人大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设置。”第三十三条:“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办事条件对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在扶风建设网上对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示,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
5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588号、第676号修订)、《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十届人大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事项编码

61032400013XK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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