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18-05-09 20:20 ??? 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 【字体: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8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扶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

0917-5211168

责任科室

城乡规划股

监督投诉电话

0917-5227528

办事对象

企业

办理地点、时间

扶风县新区西一路(人民医院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304室、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申报条件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2、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

办理材料

    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须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临时用地手续。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办事条件对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在扶风建设网上对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示,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
5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事项编码

61032400013XK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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