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1个工作日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当面办结 | 
          
            | 实施机关 | 扶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咨询电话 | 0917-5231017 | 
          
            | 责任科室 | 车辆管理所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7-5231276 | 
          
            | 办事对象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陕西省扶风县新区南二路1号车管大厅、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 申报条件 |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 
          
            | 办理材料 | 1、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2、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 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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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事项编码 | 61032400007XK02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