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发布时间:2018-05-10 10:08 ??? 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 【字体:

事项名称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6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扶风县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

0917-5228072

责任科室

扶风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监督投诉电话

0917-5211247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

办理地点、时间

扶风县新区西大街交通局办公楼1108/法定工作日8:00-12:00, 14:00-18:007-8月下午15:00-18:00

申报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办理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
、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3
、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4
、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5
、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申报类别(一、二、三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6
、维修管理制度(副本);
7
、环境保护措施;
8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许可申请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委托书。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第628号、第666号修订)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公示,组织人员进行查验。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第628号、第666号修订)

事项编码

61032400014XK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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