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所有人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交换档案审批
发布时间:2017-06-07 10:25 ??? 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 【字体:

事项名称

档案所有人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交换档案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扶风县档案馆(局)

咨询电话

0917-5228519

责任科室

档案督导组

监督投诉电话

0917-5228129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扶风县新区北三路档案局办公楼一楼、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申报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2、达到《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十七条要求。

办理材料

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证明;申请书;档案复制件。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十七条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陕西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二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将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赠送、寄存、出售给国家档案馆;未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档案所有人不得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交换、赠送。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证明;申请书;档案复制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步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提请主管领导批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和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陕西省档案条例》

事项编码

61032400003XK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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