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
发布时间:2018-05-25 10:05 ??? 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 【字体:

事项名称

商品房预售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4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扶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

0917-5211903

责任科室

住房和城市管理股
(城市管理执法股)

监督投诉电话

0917-5227528

办事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

办理地点、时间

扶风县新区西一路(人民医院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401室、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申报条件

1、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办理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
、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
、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5
、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
、商品房预售方案。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办事条件对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在扶风建设网上对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示。
5.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事项编码

61032400013XK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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