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及发证
发布时间:2018-05-10 10:42 ??? 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 【字体:

事项名称

船舶登记及发证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8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扶风县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

0917-5228072

责任科室

扶风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监督投诉电话

0917-5211247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

办理地点、时间

扶风县新区西大街交通局办公楼1108/法定工作日8:00-12:00, 14:00-18:007-8月下午15:00-18:00

申报条件

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5、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办理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和交接文件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5、海关完税单和旧船舶技术评定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6、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7、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第653号修订)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
2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5]6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第12项,船舶登记及发证,下放至各设区市海事机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第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公示,组织人员进行查验,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登记证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第653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

事项编码

61032400014XK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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